(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按分户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商业用房不超过200.0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100.00元/㎡。
超过征收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附属物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按照《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阁楼的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阁楼补偿的处理意见》办理。
八、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无证住宅房处置意见(试行)》办理(建〔2011〕161号文)。
九、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与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县“住改营”认定小组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试行)》(政办〔2016〕27号)认定,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后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县“住改营”认定小组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试行)》(政办〔2016〕27号)认定后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上、8年以上、11年以上、14年以上、17年以上、20年以上七档,分别增加20%、30%、40%、50%、60%、70%、80%的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以现场鉴定的实际改变用途面积为准。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县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
符合廉租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一、承租公有住房补偿
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五、其他
本方案仅限于南陵县城西安置点南出入口道路项目。
十六、附则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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