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部分超过220.00元/㎡,按220.00元/㎡结算, 低于220.00元/㎡的据实结算;超面积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本地块住宅房安置实行就近回迁安置的方式,具体如下:
①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地点:南陵县城北二期安置房
②户型及面积:三号楼一单元401、17D101、2401、2801,面积为92.74㎡共四套,以上几种户型及面积如有变动最终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发证为准。
③交付时间:暂定十八个月交付,超过十八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a、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内(含第18月)的,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含第24月)的,第1月至第18月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18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第1月至第18月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第19月至第24月按每月8.00元/㎡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③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a、从搬迁之月起18个月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含第24月)的,第1月至第18月不支付临时安置费;18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第1月至第18月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19月至第24月按每月8.00元/㎡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8.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④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另按每月8.00元/㎡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⑤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征收人,按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植(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
选择产权调换及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200.00元/㎡。
超过征收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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