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年趁人不备,修改了他人支付宝支付密码,从而盗窃他人存款13000余元。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盛某某不备,通过使用盛某某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修改密码的方式,在自己手机上登陆盛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并修改了登陆和支付密码。在其后的十日内,被告人张某多次使用自己手机登陆盛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绑定的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方式,盗用被害人盛某某支付宝账号内金额共计13009元用于挥霍。被告人张某退赔13000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30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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