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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非法电鱼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8-26 09:59:35.0 浏览次数:

    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南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朱某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电鱼机等被依法没收。该案系2020年7月1日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全面禁捕以来全市法院审理判决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朱某火系南陵县弋江镇当地农民,2020年7月17日23时许,携带电瓶、电捕竿等电鱼工具,前往南陵县弋江镇青弋江透水坝区域电鱼,被联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没收非法捕捞工具,缴获渔获物0.435公斤。被告人朱某火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朱某火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此规定,该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二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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