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10时许,南陵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来到三里镇某矿业公司开展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矿业公司一名员工朱某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致使员工信息无法录入危化物品管理系统。
经了解,朱某现年68岁,南陵县籍山镇人,前些年因年龄问题务工受阻。2016年11月,朱某偶然从街头看到了一则办证的小广告,随后,他便电话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办理了一张伪造的身份证件,将年龄改小了十岁,出生年份由1951年变成了1961年。
今年年初,朱某得知南陵县三里镇某矿业公司招工,为了能顺利工作,他便向公司谎报了年龄,随后进入矿业公司上班。工作后,公司多次催促朱某提供身份证件,朱某一直以身份证丢失,没时间到派出所办理证件搪塞了几个月。后来实在没办法,才向公司提交了伪造的身份证。
考虑到朱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系为了寻求工作,在调查取证后,南陵警方对朱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收缴了伪造的身份证件,并给予违法嫌疑人朱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出售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的,均系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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