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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现通过公告形式,将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我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我院举报电话为0553-6828240。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我院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017年5月27日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电话:0553-6828240
2017年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消费令人员名单公告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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