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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企业补贴明细)
    发布时间:2018-01-04 10:48:16.0 浏览次数:

     

    农财〔2018〕1号

     

    南陵县农业委员会 南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南陵县农业委员会            南陵县财政局

     

     

     

     

    201812

     

     

    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办法

    实施细则

     

    一、 批文或证书持有者奖励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市级示范联合体。

    2.农(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4.国家、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5.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人家。

    6.国家、省、市级森林公园(含植物类公园、湿地公园)。

    7.国家、省、市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园(区)。

    (三)申报程序

    县农委发布年度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通知,相关主体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并附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批文或证书,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认定、下拨奖励资金。

    二、 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两年以上,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县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农产品加工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生产类、休闲农业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服务类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采取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基地规模在500亩以上

    3.品牌认证。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原则上要拥有“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其中一项以上认证。企业销售无包装产品,要进入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4.申报范围。本县区域内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对大型农业招商引资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生态基地型规模企业等,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5.企业诚信。企业要遵规、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无失信记录。

    (三)申报程序 
      每年开展一次新增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1.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1)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县环保局出具的环保证明,种植业类企业除外;

    (4)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资料;企业建基地的合同或协议;

    (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品牌认证、商标、专利、“三品一标”等方面证明材料。

    2.认定与奖励。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镇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获评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三、 县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特色产业可由5户以上大户)共同发起。联合体内生产、加工、服务上下产业之间各经营主体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相应产品质量证书和质量控制体系作保障。

    1.龙头企业。1)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650元以上。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3%以上。(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中药材),划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

    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茶叶类生产、加工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水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中药材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有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已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特色产业专业大户要有镇以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证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三)申报程序

    农业企业填报“南陵县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入选的联合体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颁发“南陵县年度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证书。获评的县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附证书),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四、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经县农委认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合作社联合社)。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1)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挂合作社标牌、资料档案进柜、制度上墙)。(3)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按时进行当年工商年报记录,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无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记录。(5)法人代表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证证书或培训证书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专门培训证明。(6)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7)吸纳当地贫困户务工(注明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2.生产与管理。1)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政策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有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账簿,有每个成员账户和出资额名册,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记录完整。(2)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农业投入品、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生产产品要进入县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平台实现产品可追溯。(3)种养业及农产品加工类合作社必须具有合作社为主体的注册商标,同时至少有一种产品获得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有关产品认证。

    3.适度规模经营。①种植业:粮油生产面积达到500以上,露地蔬菜达到300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100以上。②畜牧业:生猪1000头,肉牛300头,肉鸡3万只,蛋鸡1万只,鸭(鹅)5000 ③水产业:池塘面积达到300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100以上,湖泊、水库等面积1000亩以上。④特色种植业:应达到200亩以上,其中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经果类达到100以上。⑤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⑥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⑦其他生产、加工、经营(电商)、休闲农业等复合型合作社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认定。

    (三)申报程序

    合作社向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推荐上报县农委;县农委对镇上报的合作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拟认定示范合作社资料整理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评选条件进行材料审定和现场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委、县财政局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五、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林场)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经县农委认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家庭农场(林场)。

    (二)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1)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号。(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挂家庭农场〈林场〉标牌、资料档案进柜、制度上墙)。(3)按时进行当年工商年报记录,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无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记录。(5)法人代表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证证书。(6)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林场)辅导员(即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技术指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7)每年年终由家庭农场(林场)更新填写家庭农场(林场)基本情况表和基础台账,并报送至县农委农经管理部门备案。(8)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2.生产与管理。1)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2)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生产产品进入县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平台实现产品可追溯。(3)种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类家庭农场(林场)必须具有注册商标,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有关产品认证。(4)家庭农场(林场)人均收入高于同期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3.适度规模经营。1)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以上。露地蔬菜达到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50亩以上。(2)畜牧业: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鸡1万只,蛋鸡5000只,鸭(鹅)3000只。(3)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80亩以上。(4)特种种植业达到50亩以上。其中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经果类达到4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在80亩以上。(5)其他生产、加工、经营(电商)、休闲农业等复合型家庭农场(林场)参照省、市、县有关规定要求认定。

    (三) 申报程序

    家庭农场(林场)向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推荐上报县农委;县农委对镇上报的家庭农场(林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拟认定示范家庭农场(林场)资料整理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评选条件进行材料审定和现场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委、县财政局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六、县级优秀职业农民奖励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经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 申报条件

    1.认真参加培训学习。遵守培训班各项制度,认真参加培训班课堂学习、积极参加实训、考察等活动,无缺课现象,并很好掌握所学知识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优良。

    2.产业得到较快发展。所从事的职业,在培训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在当地起到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3.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做出一定成绩,促进了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动了当地贫困户脱贫增收。

    4.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证证书满一年以上。

    5.具有常年对应的新型职业农民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6.提供证明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材料,如土地流转合同和个人典型做法总结等。

    (三) 申报程序

    新型职业农民向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推荐上报县农委;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授予“南陵县年度优秀职业农民”;获评的优秀职业农民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附证书),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县级休闲农业示范园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园规模30亩以上,有同时容纳50位以上游客的接待餐厅。

    2.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基地,种植业10亩以上,养殖水面10亩以上。

    3.餐饮、垂钓、采摘、农耕、游乐、观赏、养生、购物等休闲农业项目3个以上。

    4.从业人员5人以上,有专门的接待服务员,其中50%以上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5.农事节庆活动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建设项目需在实施前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采购材料、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会同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并进行验收,评选、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南陵县休闲农业示范园”,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附证书),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八、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奖补实施细则(种植业)

    (一)申报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含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基本要求。1)园区内集中连片种植100亩以上(其中设施种植的需达50亩以上);年产值80万元以上;有一个以上优势产业,并占销售额60%以上;有2个以上的主栽特色品种;技术先进可靠,并形成了严谨科学的种植、管理、销售体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优先申报;

    3)申报主体为非县级或以上农业示范园;(4)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划。

    2.产业基础。比较效益高、带动力强、农业增收显著、市场前景广阔。

    3.环保要求。能修复生态、促进农业循环再利用的优先考虑;对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保护品种优先支持;对部分名、优、稀、特品种进行设施农业种植的,可根据不同品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4. 资金投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建设项目需在实施前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县农委会同财政局、县市场管理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并进行阶段性验收,评选、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南陵县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园(区)”称号,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证书),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九、 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奖补实施细则(畜牧)

       (一)申报主体

    不在禁养区范围内、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达到环保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养殖场的规划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养殖档案记录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等。

    3.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商品蛋禽存栏3万只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种羊存栏200只以上。

    4.农业投入品符合农产品生产要求,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养殖场优先申报。申报主体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县级以上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设备、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奖补实施细则(渔业)

        (一)申报主体

    本县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创建主体须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且承包或流转合同到期时间不少于5年。近三年内园区无重大疫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园区渔业产业须特色鲜明,发展规模适度,物质装备先进,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3.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先进,生产管理系统现代化。贯彻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推广使用节水、节能、节药、减排、安全、高效的水产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且现有技术、模式处于本地区领先水平。

    4.园区农产品应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5渔业示范园规模200亩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园区产业链条完整,一二三产业融合度相对较高,经济效益好。具有理论与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基础条件,综合技术模式示范效果显著,带动周边养殖户增产增效能力强。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设备、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一、县级现代林业示范园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林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建设规模。生态类以2000亩为起点,产业类以1000亩为起点,综合类以1500亩为起点,林地占总面积的80%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分布,林业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明确,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交通便利,园内基础设施初具规模,自然生态条件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或发展潜力。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报生态类型县级现代林业示范园。

    (1)生态脆弱地区:针对荒山荒地、石质山地、沙荒地、采矿废弃地以扩大和恢复森林植被为主的生态修复示范,整地、苗木、造林、抚育和经营管理等符合省级标准。

    (2)生态敏感地区: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水土保持等措施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的生态治理示范,造林、抚育、封育、水土保持和经营管理等符合省级标准。

    (3)生态重点地区:通过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的生态保护示范,主要保护对象和目标明确,设立宣传和保护标志,生态监控和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符合规范。

    (4)生态良好地区:开发森林景观和文化功能,开展旅游观光、休闲体验、保健养生、文化教育的生态利用示范,功能分区合理,旅游基础设施具备,森林经营管理措施到位,年综合产值1000万元以上。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报产业类型县级现代林业示范园。

    (1)用材林,林区基础设施完善,林分成熟前进行过2-3次抚育间伐,成熟时针叶树平均每公顷蓄积量180立方米、阔叶树150立方米。

    (2)经济林,经营设施完善,达到省规定的丰产优质标准,或具有地域特色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且不造成水土流失,并通过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平均每公顷干果类年产值5万元左右,其他品种年产值高于同类产品均值的20%以上。

    (3)竹林,全面采用集约经营,达到省规定的速生丰产标准,并通过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公顷年均产值5万元左右。

    (4)林下经济,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林间林下采集,主营项目或品种突出,有市场营销品牌,并通过精深加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单位面积产值高于全县同类平均水平20%以上。

    (5)苗木花卉,即以培育城乡造林绿化美化需要的各类生产性、生态性、观赏性等苗木花卉为目标,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先进,取得品种展示和示范效果,单位面积年产值连续3年高于全县同类20%以上。

    4.凡具有上述“2”和“3”中所列情形两个以上的,可申报综合类型县级现代林业示范园。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经所在镇林业工作站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设备、工程款发票,同时报备电子文档)。县农委(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林业局)、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二、农(林)产品展示展销会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林业)经营主体。

    (二) 申报条件

    参加县农委(林业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产品展示展销会。

    (三) 补助标准

    参加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产品展示展销会、上海中国国际食品饮料展、安徽省名优农产品及农业产业化(上海)展示展销会的,执行国家级参展标准;参加由省农委(林业厅)组织的省内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执行省级参展标准;参加芜湖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执行市级参展标准。

    (四) 申报程序

    县农委(林业局)组织申报,新型农业(林业)经营主体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附参展证明材料),县农委(林业)、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十三、标准化农产品检验室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严格执行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规定,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规定、产地准出制度等,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2.检测室独立,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实验台面不低于3米。

    3.水、电、网安装布局到位,功能分区合理,门牌及相关制度上墙。

    4.速测仪器设备及配件使用管护正常。

    5.能熟练操作的专职检测人员至少一人。

    6.检测记录完整规范(农残100组以上,畜产品和水产品检测分别在40组以上)。

    (三) 申报程序

    项目主体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采购材料、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四、规范化农资经营示范店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从事农资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 申报条件

    1.从事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相关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经营主体负责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2人以上,并接受过农业部门的培训。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门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定供货主体的合法性,查验供货商的执照、资质,产品的质量证明等资料,索要购货发票。

    5.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农资商品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台账项目齐全、登记及时;购销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6.落实农资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标签、标识应当真实。严格执行国家农资产品“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偿)规定,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先行赔偿,后再向供应商逐级追诉赔偿。

    7.落实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对存在危害农业生产和人身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下架退市,向管理部门如实汇报,并对已售出的相关农资商品采取措施,及时召回。

    8.落实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农资经营单位要在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前将所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数量、品种等情况进行网上备案。

    9.落实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举报制度。农资销售经营单位对所销售的农资质量安全负责,对经销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伪劣的农资负有检举义务。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11.店内外环境整洁,农资经销区与生活区分开。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清晰,设立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限用农药等专柜。

    12.店内无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资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所经营的农资商品包装标签标注内容符合标签管理要求。

    13.从业人员熟悉农资产品特点性能,掌握农资产品使用技术,能为农民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服务。

    14.出售商品时,主动介绍清楚农资商品特性,让消费者正确选购、正确使用。

    (三) 申报程序

    农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填写《南陵县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店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身份证、培训证明等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通过认定的,授予“南陵县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店”标牌,农资经营主体据此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附证明文件),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十五、“南陵大米”品牌生产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企业基地规模不少于5000亩(生产主体单季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选用品种达部颁二级及以上优质米标准;稻米生产执行南陵大米原粮生产技术规范,有生产过程的农事记录档案。

    2.申报企业诚信度好,无不良记录。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南陵大米品牌提升建设实施规划”要求,所产原粮能够全部用于南陵大米的品牌销售。

    4.企业与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签订产品订单。

    5.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南陵大米特色品种和绿肥紫云英示范基地建设的面积落实、技术指导、农事记录档案整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有关支出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含品种、面积、补助金额)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六、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从事蔬果与花卉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新增集中连片露地蔬菜30亩以上;种植蓝莓、葡萄、凤丹、花卉等新增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

    2.基地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生产区域内排灌沟渠、道路设施完善;产品执行标准化生产,有完善的生产投入品记录;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生产支出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含品种、面积、补助金额)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七、高效设施农业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从事果蔬、花卉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钢架大棚。大棚跨度6m以上、高度2.4m以上,拱杆间距不大于1 m;大棚钢管直径22mm以上,壁厚1.2mm以上;大棚区建有操作便道,排灌沟渠完善;大棚生产区铺设(喷)滴灌设施;均使用热镀锌钢材。

    2.钢架连栋温室大棚。棚高3.8m以上、檐高2.4 m以上;棚跨不小于6米,立柱间距不大于4米;大棚钢管直径22mm,壁厚1.2mm;主立柱3*5cm、辅立柱直径25 mm;横梁3*5 cm;大棚区排灌沟渠完善,排灌沟渠上沿宽不小于60 cm,生产区铺设(喷)滴灌设施;均使用热镀锌钢材。

    3.智能玻璃温室连栋大棚。棚高5m以上、檐高3 m以上;棚跨间距8m*4m;顶棚方钢管3*3 cm;主立柱6*12cm、辅立柱4*6cm;横梁方钢管4*6 cm;钢化玻璃厚5 mm;棚内建有操作便道;操作便道为厚10 cm、宽在1.5m以上;大棚区排灌沟渠完善;排灌沟渠上沿宽不小于60 cm温室内建有降温、遮阳、通风、(喷)滴灌等配套设施;均使用热镀锌钢材。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材料、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含类型、面积、补助金额)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八、稻渔综合种养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 申报条件

    1.基地集中连片,且经营主体承包或流转合同到期时间不少于5年。

    2.田间工程符合技术要求,沿稻田田埂开挖U型沟或回型沟(或田间开沟),改造后水面占稻田总面积的10%左右。

    3.基础设施建设能满足种养品种要求,有独立进排水系统、防逃设施、防敌害设施等;

    4.严格按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际从事生产,有全程种养生产记录(生产、用药、销售)且完整,有整个种养环节相关影像资料(包括插秧、投放水产品、养殖管理等)。

    (三)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材料、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十九、稻田养鸭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 申报条件

    1.田间工程。加高加固田埂,田埂高20—30cm,宽60—80cm;田面平整,确保寸水处处到,这既有利于水稻生长,也有利于鸭子的活动;以每5亩稻田为一个单位进行四周围网操作建防逃墙;每一个单位稻田内一角搭建小型鸭棚;在稻田周边挖7米宽,2米深,筑堤1.8米高的水隔离带,建立水源污染防范机制,有独立进排水系统、防逃设施、防敌害设施等。

    2.鸭苗投放数量。每亩田放养鸭子为1015只,低于此标准影响稻田除虫和除草效果。

    3.生产记录。严格按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际从事生产,有全程种养生产记录(生产、用药、销售)且完整,有整个种养环节相关影像资料(包括插秧、鸭苗投放、养殖管理等)。

    (三)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材料、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渔业健康养殖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承包或流转合同到期时间不少于5年,连片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进排水畅通,采用绿色、生态、循环的标准化健康养殖模式,有水体净化设施,达到节能减排效果,示范作用良好;或按照“1+5”的技术模式,每2040亩水面的池塘,建设25个小水体鱼池,配套建设水体净化、机械推水、增氧投饵等设施,实现养殖用水循环利用。

    2.严格按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实际从事生产,有全程养殖生产记录(生产、用药、销售)且完整。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材料、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一、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奖补实施细则

    (一) 申报主体

    不在禁养区范围内、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达到环保

    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1)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养殖档案记录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等。 2)从事畜禽生产的,其规模需达到育肥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肉牛、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种羊存栏100只以上。(3)具有消纳粪污相匹配的种植基地(一般不少于100亩)。

    2.建设内容。完善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包括畜禽粪污收集、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厌氧发酵、田间储液池等设施建设,和购置干湿分离机械、沼渣(液)运输车、输送配套管网等。

    (三)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设备、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二、农产品加工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当年采购的单件或成套机组价格不低于50万元。

    2.年新增加工产值不少于500万元。

    3.加工产品获QS认证或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设备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总体要求。在农业内部融合方面,要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在农业产业链延伸方面,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乡村特色加工流通业。在农业功能拓展方面,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建设具有特色的田园综合体和旅游示范点。在新技术向农业渗透方面,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展农田艺术景观等创意农业,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在示范点前延后展、多业态复合方面,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2.投资结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第一产业投资不得超过20%,第二产业投资不得低于30%,第三产业投资不得低于25%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设备、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四、水稻种植及植保机械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植保无人机。根据《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规定: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高度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并拥有专业机构培训的合格操作人员。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插秧机、精量穴直播机。申报对象、数量、参数要与当年在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申报材料一致,购机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和县购机办出具的购机证明。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应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和县购机办出具的购机证明,申请无人植保机奖补资金的还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正式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后参照插秧机、精量穴直播机执行。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采购机具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五、新品种选育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第一育种单位;

    2.选育的水稻、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三)申报程序

    县农委发布年度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通知,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并附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批文或证书,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认定、下拨奖励资金。

     

    二十六、种质资源保护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是第一选育单位。

    2.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

    (三)申报程序

    县农委发布年度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通知,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并附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批文或证书,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认定、下拨奖励资金。

     

    二十七、综合性农事服务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要实际拥有符合条件的作业机械,对申报水稻机插秧的要有与完成作业能力相应的配套机械,如育秧播种流水线、一定数量的育秧盘等。

    2.提交相应作业面积的农事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每次作业需要向县农机局报备,并提供服务单位名称或农户姓名、预估服务面积并发送定位记录,以便抽检。同时要有作业影像资料。

    3.作业服务范围须在本县区域内。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品种审定证书,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八、农机示范大院创建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大型农机示范大院。占地面积11-15亩;机库棚或停机位不少于40个;维修保养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培训教室60平方米以上,满足50人以上的室内培训;展示演示区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管理区不少于40平方米;农机数量不少于40台,作业服务面积10000亩以上(含日烘干能力大于60吨的烘干机)。

    2.中型农机示范大院。占地面积6-10亩;机库棚或停机位不少于30个;维修保养区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培训教室50平方米以上,满足40人以上的室内培训;展示演示区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管理区不少于30平方米;农机数量不少于30台,作业服务面积6000亩以上。

    3.小型农机示范大院。占地面积3-5亩;机库棚或停机位不少于20个;维修保养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教室40平方米以上,满足30人以上的室内培训;展示演示区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管理区不少于20平方米;农机数量不少于20台,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前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经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政府盖章后报送县农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附示范大院建设布局图、材料和工程款发票,同时报送电子版)。县农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单位填报“南陵县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奖补资金申报表”,县农委、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二十九、古树名木保护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

    2.经省级专家出具鉴定报告、暂未公布的新增古树名木。

    3.责任主体包括养护责任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林权为个人的养护责任人等。

    (三)补助标准

    1.一级古树每年每棵补助养护资金3000元,二级古树每年每棵补助养护资金2000元,三级古树每年每棵补助养护资金1000元。

    2.古树名木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抢救、复壮方案,县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补助抢救、复壮总费用的60%。

    (四)申报程序

    1.县农委(林业局)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3.镇政府对申请对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农委(林业局);

    4.县农业(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县政府;

    5.县政府对保护申请或保护方案批准后,县农委(林业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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